各位理事長大家好(高中篇)
最近許多學校為了協助校務減課的事宜開始和教務處有所爭辯,讓我 將法令分析給大家,就知道事情的真相了
內容載明各科專任老師及導師的基本授課節數,以及教師協辦行政的 節數及規定;其中和我們比較相關的內容如下:
1. 請注意表三,看自己學校的規模大小, 確認自己學校可減課的總時數( 表三中的級導師和學科召集人減課不含在下方的時數)
2. 第五條的第九項:
教師授課節數採單一授課節數,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數 後,均視為單一應授課節數。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 得應支付超時授課鐘點費。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可以重覆減課,且減課後可以兼課。
我舉個例子,如果有個數學專任老師擔任協助行政減了6節課, 所以本來應授16節,減完之後剩10節課,如果再擔任數學召集人 或其他協助行政的減課,就把10節視為單一應授課節數(基本節數 ),所以可再減2節,變成8節;而且如果因為數學課課型的問題, 一定要排12節課,則多出的4節,就應支付超時授課鐘點費。
3. 今年度新北市教師會應教育局的邀請, 參加此注意事項的修正會議,通過"協助校務或協助行政的減授課, 需通過校務會議",辦法尚未公布,但應該很快了,所以未來, 這些減課時數和內容,都需由教務處提案,通過校務會議後才能實施
4. 有的教務主任會說,教務行政手冊中, 有說教師會會長"不宜"減課;跟大家說明:"不宜", 代表最好不要,不是不行;"不應"才是真的不行, 如果校教師會理事長或幹部要減課,只要協商後經過校務會議即可, 這是大家可以努力的空間。
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秘書長
謝惠珠
江翠國中教師
蘿蔔絲短評:
[1] 按原定注意事項,是否協助校務之審酌權為校長獨有,修定為教務處獨有,將置校長及其它一級主管於何地?
[2] 原定注意事項 就是要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才能實施,新北教產是在努力爭取什麼呢?
[3] 新北教產挾持新北教師會,紊亂法制,明證於此。
[4] 教師會和學校是各自獨立的法人關係,服務教師會是服務會員教師,不算協助校務。若有協助校務之事實,則是基於接受校長之校務委派,不是基於接受會員教師之委任。理事們不可自失立場,驥求利用政治力之操弄圖謀自己的減授鐘點。
[4] 教師會和學校是各自獨立的法人關係,服務教師會是服務會員教師,不算協助校務。若有協助校務之事實,則是基於接受校長之校務委派,不是基於接受會員教師之委任。理事們不可自失立場,驥求利用政治力之操弄圖謀自己的減授鐘點。
反對 任何工會(依工會法成立,由勞動部門主管)
回覆刪除片面挾持
教師會 (依教師法及人團法成立,由社會部門主管。
在新北教產挾持新北教師會此一既成事實未改善前,將不再代辦淡水商工教師加入新北教產及新北教師會之入會收費事宜。有意加入新北教產及新北教師會者,請自理。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