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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新北教產的危險性

新北教產(工會法) 和 新北教師會(教師法),
目前是同組人馬兩塊招牌(二個獨立法人 使用完全相同的自然人理事會),
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設計。

工會的作用是油門,用來衝撞現有法規
(依工會法,工會有提案權 可以發動 對現狀的改變協商抗爭);

教師會的作用是煞車,用來防止現狀的改變
(依教師法,各主管機關對於教師現有權利義務的改變,須與各對稱層級教師會協議,
 教師會是被動受邀方,有建議權、否決權,但沒有 提案權)。

將油門與煞車進行連桿綁定,這是非常危險的作法,
使得教師會完全沒有轉圜的空間,
完全受到具有躁進性格的新北教產挾持。

新北教產:每星期授課節數及協助校務減課問題

各位理事長大家好(高中篇)

最近許多學校為了協助校務減課的事宜開始和教務處有所爭辯,讓我將法令分析給大家,就知道事情的真相了

高中端關於協助校務減課時數之法規名稱為: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注意事項(如附件)
內容載明各科專任老師及導師的基本授課節數,以及教師協辦行政的節數及規定;其中和我們比較相關的內容如下:
1.      請注意表三,看自己學校的規模大小,確認自己學校可減課的總時數(表三中的級導師和學科召集人減課不含在下方的時數)
2.      第五條的第九項:
教師授課節數採單一授課節數,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數後,均視為單一應授課節數。超過應授課節數之授課時數,得應支付超時授課鐘點費。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可以重覆減課,且減課後可以兼課。
我舉個例子,如果有個數學專任老師擔任協助行政減了6節課,所以本來應授16節,減完之後剩10節課,如果再擔任數學召集人或其他協助行政的減課,就把10節視為單一應授課節數(基本節數),所以可再減2節,變成8節;而且如果因為數學課課型的問題,一定要排12節課,則多出的4節,就應支付超時授課鐘點費。
3.      今年度新北市教師會應教育局的邀請,參加此注意事項的修正會議,通過"協助校務或協助行政的減授課,需通過校務會議",辦法尚未公布,但應該很快了,所以未來,這些減課時數和內容,都需由教務處提案,通過校務會議後才能實施
4.      有的教務主任會說,教務行政手冊中,有說教師會會長"不宜"減課;跟大家說明:"不宜",代表最好不要,不是不行;"不應"才是真的不行,如果校教師會理事長或幹部要減課,只要協商後經過校務會議即可,這是大家可以努力的空間。

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秘書長
謝惠珠
江翠國中教師

蘿蔔絲短評:
[1] 按原定注意事項,是否協助校務之審酌權為校長獨有,修定為教務處獨有,將置校長及其它一級主管於何地? 
[2] 原定注意事項就是要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才能實施,新北教產是在努力爭取什麼呢?
[3] 新北教產挾持新北教師會,紊亂法制,明證於此。
[4] 教師會和學校是各自獨立的法人關係,服務教師會是服務會員教師,不算協助校務。若有協助校務之事實,則是基於接受校長之校務委派,不是基於接受會員教師之委任。理事們不可自失立場,驥求利用政治力之操弄圖謀自己的減授鐘點。

2014年10月1日 星期三

新北教產:關於保險業務員到校推廣的疑慮說明

各位理事長大家好


最近接到理事長電話反應有保險業務員到校或電話拜訪,這個問題,本會說明如下

1. 保德信是保險公司,我們今年度送給會員的[守護校園教師團體傷害保險],是由保德信承保,所以他們會有會員老師的基本資料,對於他們打電話給會員老師或拜訪理事長,而造成老師不舒服的狀況,我們也積極和保德信溝通;明年度,如果還有送給會員相關的保險,我們在這關做明確的溝通,以確保會員權益。


2. 台名保金公司:這家公司的確有和新北市教師會簽合約,但沒有說到可以幫忙做會員服務,所以他沒有我們任何會員的資料,通常他們都是到校親訪理事長,希望能跟會員接觸,請理事長拒絕他即可。

以上跟大家說明,我們會努力增進會員福利,但前提是保障會員權益。

祝教安


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秘書長
江翠國中教師
謝惠珠
0937818366

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新北教產修法意見 的 不良後果

[不良後果一] 一定要開課給輔導老師上(以學校規模比照教學組長)。
[不良後果二] 一定要開課給教官上(10節)。

每一位教官都可以是零鐘點,但超鐘點以十節之上起計;每一位輔導室教師都可以是零鐘點,但超鐘點以教學組長基本鐘點之上起計。

新北市教育局授課節數注意事項,本來就非常有彈性,很適合105課程發展高中職各校特色適性學程,然今新北教產工會,不究其理,妄圖表現,恣意擅為,以小學教師之本職,揣度高中職之教學現況,而為不深思之躁進,令吾人深感遺憾之餘,也將考慮聯合所有新北高中職教師會自民國104年起退出新北教產,令其不得擅自代表新北高中職而妄行代理。

附件: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標準 修正意見

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103年9月19日
法規條文(草案)
修正意見
說明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應為專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須擔任課程教學。但學校如因課務需要須由其授課,授課基本節數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辦理。

刪除「無須擔任課程教學」
本款前段說明「無須擔任課程教學」,就文字解釋而言乃指其基本授課節數為零,與後段「學校如因課務需要須由其授課,授課基本節數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辦理」之規定相牴觸,形同贅字。爰建議刪除前述文字。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整學期兼、代課者,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上課星期數,按每星期排定之兼、代課節數計算並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兼、代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星期之上課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節數,不在此限。」
修正為:
「二、教師除因公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超時授課鐘點費由代課教師領取外,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星期數,按每星期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星期之超時授課節數。」
1.  本條第一項文字即敘明為超時鐘點費之規範,草案第二款以兼、代課為主體顯與本條主旨不符。
2.  畢業班之上課星期數於學校行事曆中已明定,並無須特別規範或處置。且增列之但書有關「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節數,不在此限」反而語意不清易生混淆,建議刪除。
3.  建議本條款回歸103年6月27日高級中學教育法相關子法修訂第4次會議,本法規草案版本之文字。
第七條第四項:
「一般軍訓教官以第一項每星期授課十節,為其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
修正為:
「一般軍訓教官以第一項每星期授課十節,為其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者,為其超時授課節數,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六條僅規範教師超時授課部分,並未包含軍訓教官,第七條草案文字亦無相關規定,爰建議補充後段文字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