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法,所謂高中之習稱,應正名為普通高中(普中),而所謂高職之習稱,應正名為技術高中(技中);且無論普通高中或是技術高中,皆屬高中,於新北市高中組織規程無庸分置新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及 新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 新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教育局弄了一個比教育部還早的版本?下屬機關不是該追隨上級嗎?)
- 新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教育局弄了一個比教育部還早的版本?下屬機關不是該追隨上級嗎?)
[矛盾二] 業務相對單純的高中 可以設立的組數多於 業務相對複雜許多的高職。
新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第五條:
各單位得基於學校自主管理原則及需要,訂定組別及組數。但不得超過
下列基準:
一、二十班以下:十二組。
二、二十一班以上:十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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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五條:
各單位得基於學校自主管理原則及需要,訂定組別及組數。但不得超過
下列基準:
一、四十八班以下:十二組。
二、四十九班以上:十四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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