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6日 星期六

【高中職教師自103年8月1日起免點召教育召集】

各位老師您好:
    隨信附上[1030808高中職教師免教育召集點召專案報告及相關公文]供您參考,在全中教工會的努力下,高中職教師自10381日起免教育召集、點閱召集、勤務召集,謝謝兩年前新北高工義承老師的提議,全中教經過兩年的努力,終於達成目標,歡迎各位將此一訊息轉知高中職教師。

高中職教師免教育召集點召專案報告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103.8.8
高中職教師長期以來,皆須參與教育召集,但常因此影響師生之課務,本會自1013月收到此一問題反映後,即透過立法及行政機關不斷反映爭取,終於於10381日起,高中職教師免教育召集,茲將本會努力過程簡述如下:
一、1010318本會收到新北高工教師反映高中職教師需參與教育召集,於第一屆第四次理事會通過:積極推動兵役法修法,爭取高中職教師比照國中小教師得以緩召教育召集,
二、1010419本會由副理事長黃文龍、黃耀南帶領5位幹部拜會立委潘孟安、陳亭妃、鄭麗君請求協助爭取「高中職教師比照國中小免教育召集」,提出兵役法41條修法條文意見:「三、現任中小學教師,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高中職教師教師比照國民教育階段教師得予緩召教育召集。」
三、1010427本會由高中職3位伙伴拜會蔣乃辛立委,提出兵役法修法意見,獲得委員支持;0515本會高中職3位幹部透過蔣委員安排與教育部陳次長座談,教育部承諾支持本案。
四、1010507本會由高中職3位伙伴拜會鄭麗君委員,提出兵役法修法意見,獲得委員承諾支持;0516鄭委員辦公室回報,已提案並進行連署。0528鄭委員辦公室回報,法案完成連署,並送進程序委員會。
五、1010531鄭委員辦公室回報,國防部派人到辦公室報告:「若教育部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2條第1項『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通過,則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緩召辦法)第24條將『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教員』納入『國民學校教員』為緩召範圍,修正即可」。唯緩召辦法屬內政部主管,鄭委員回覆國防部,同時進行無妨,若高級中等教育法通過且緩召辦法也能進行修正,本提案就可撤案,目前仍會提案。
六、1010918立法院第八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議兵役法第41條修正一讀。
七、1030317研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4 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本會由黃文龍秘書長代表本會出席,決議:
()按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現任國民學校教員得予緩召,鑑於10381起將實施12年國民基本教育,為保障接受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生之受教權,經國防部、教育部等與會機關研商決議將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納入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之對象。
()本案原擬增訂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24條第2項規定:「現職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如符合前揭規定者,得準用之。」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並獲取共識,其研商結論為:於緩召之特定目的下,將現職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納入緩召之適用對象,決議修正本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為:「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指現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之公立或核准設立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特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
()本辦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由內政部役政署依會議決議修正後,函送國防部、教育部確認,以賡續辦理後續法制作業程序。
八、1030526教育部回覆內政部役政署對於法規修訂仍有疑義,故內政部於10306120625再次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召開協調會議,內政部役政署擬先修訂「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並透過行政程序預告及發佈實施。並希望能在七月底前完成法制程序,若無法及時完成,辦法公告時,將實施日期回溯自81起施行。
九、1030701本會發函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及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建請儘速修正發佈「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4條」,並函知相關單位,以利相關單位及人員遵循。
十、1037月本會密集與內政部役政署、國防部聯繫,1030714教育部、國防部、內政部役政署召開法規會議定稿,同意將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納入兵役法第41條「國民學校教員得申請緩召」範疇,並於718預告修正「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4條。
十一、1030715本會聯繫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確定國防部執行面作業,將待內政部公告辦法後執行。本會並陸續收到多位高中職教師將於8月份參與教育召集之反映,並透過本會協助免教育召集。
十二、1030805國防部發布高中職教師免教育召集之命令給各縣市後備指揮部。
十二、1030806國防部發函教育部及本會,為保障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教師權益及學生受教權,配套措施如下:()前揭修正案尚未公佈實施前,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如受教育召集訓練者,應依本部「執行兵役法第43條免除本次教育、點閱、勤務召集範圍基準表」第8款第10目「有非本人不能處理之重大事故」規定,於召集訓練前,檢具教育召集令、教師證、聘書及課程表,親向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經地區後備指揮部查驗屬實後核定,期限至前揭修正案公布實施日止。()前揭修正案公布實施後,則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儘後召集處理規定」,由應受召集之高級中等學校老師服務學校,於1個月內,造具緩召名冊,並檢具教師證及聘書(課程表)等佐證資料,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緩召申請,申請後即刻生效。
此一爭取過程中,獲得許多單位及人員的幫助,才能完成,包括立法院鄭麗君委員、潘孟安委員、陳亭妃委員、蔣乃辛委員、教育部陳德華次長、內政部役政署吳曉臻小姐、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吳宗孟編纂、後備指揮部鄭夙娟中校等的協助,實質地幫助高中職教師免教育召集,在此一併感謝。

附件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摘錄)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行政院於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期間經歷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茲因「高級中等教育法」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除第三十五條至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爰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實施,保障接受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生之受教權,乃將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納為得予緩召之適用對象,爰擬具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
第二十四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指現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之公立或核准設立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特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同款所定任教一年以上,其任教年資有間斷時,應予合併計算。
得予緩召之前項人員,應檢具學經歷證件,向所任職學校申請,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新北市立新北高工製圖科教師 黃耀南 敬上
行動電話:0953-039-475、學校電話:02-2261-248370,會務電話:02-2262-6097傳真:02-8260-1811若您有任何意見歡迎來電或來信指教,一起為建立更優質的教育環境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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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20@ms48.hinet.net全中教工會網址:www.nshstu.org.tw現任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新北市立新北高工教師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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