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進修學校應提出轉型計畫書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應於施行後三年內,依本
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提出轉型計畫書,就學生學習、課程教學、教職員工
及學生權益之保障,詳加規劃,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轉型為所屬高
級中等學校之進修部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8 則留言:

  1. 對阿!我己講好久了!沒人理!感謝商工教師會注意此事!還有護理師規定也是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還是沒人理!還有還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 ) 第 十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目前的狀況是學校正式老師參與進修學校導師的太少了!
    也要請教師會多幫忙!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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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進修學校亟需你的加入與帶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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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454&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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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還有進修學校組織編制與任課節數,也請仔細端詳,現在白天要上課晚上也要上課,行政與白天早上就有課的老師上班時間從白天到晚上10點半,比純上日校還累,工時太常!也替我們發個聲!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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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6307A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副校長之設置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條 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
          一、教務處。
          二、學生事務處。
          三、總務處。
          四、輔導處(室)。
          五、圖書館。
          六、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七、特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八、建教合作處:辦理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
          九、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第 四 條 學校人事室之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主(會)計室之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學校設下列二級單位:
          一、教務處:
            (一) 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課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驗研究各組辦事。但設有實習處者,不得設實習及就業輔導組。
            (二) 普通型學校設有綜合高中學程十二班以上者,得設綜合高中組。
          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各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庶務、出納各組。
          四、輔導處(室):得設輔導、資料各組。
          五、圖書館: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各組。
          六、實習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各組;辦理建教合作在十七班以下者,得設建教合作組。
          七、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實用技能組。
          八、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九、進修部: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生活輔導、衛生、實習輔導各組。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
    第 六 條 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並配合學校班級數,訂定第三條及前條單位之設置基準或總量,並納入第十一條所定之組織規程準則。
    第 七 條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科:每班置教師二人,每達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 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人,一班置二人。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
            (二) 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 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四) 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一人。
            (五) 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但辦理工業、農業及海事水產綜合高中課程者,每班置三人。
          三、實用技能學程: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每滿四班增一人;夜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二人。
          四、特殊教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六、進修部:每班置教師二人,並得由學校現有教師兼任。
          七、專任輔導教師:八班以上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超過十五班部分,每滿十五班置一人;超過十五班之班級數除以十五後之餘數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進修部至少應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並協辦行政工作。
          八、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導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
          九、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 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 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實習處各置主任一人,除總務處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三) 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 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 普通型學校、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設有專業類科二科以上者,每一專業科置科主任一人;設有專門學程總班級數四班以上者,置學程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各該專業科、學程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科主任、學程主任擇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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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六) 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技術交流處、進修部或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七) 進修部組長,得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進修部軍訓教官得由學校現有軍訓教官兼任。
            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訓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依護理教師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依下列基準設置:
            (一) 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超過六班部分,每六班增置一人,超過六班之班級數除以六之餘數三班以上者,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數八十人以上置幹事一人;三百人以上,增置一人;三百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
            (二) 助理員、管理員:得置二人或三人。
            (三) 書記:置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三、技士、技佐:
            (一) 工業及海事水產專業科,每科置技士及技佐各一人;農業專業科置技士一人,及設有農機具工廠之專業科,每科置技佐一人,商業及家事每類置技士一人。裝有高壓電力六百伏特以上學校,增置技士一人,專責電力管理。
            (二) 辦理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每校置技士(或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設有工業、農業、海事類學程,每學程在四班以下者,得置技士一人,逾四班者,每增四班得增置技佐一人。辦理商業、家事類學程者,每類得置技士(或技佐)一人。
            (三) 設置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其技士(佐)員額於前二目擇一配置。
          四、電器管理員:學校有電器設備之維護管理需要,得置電器管理員一人。
          五、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並得在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六、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進修部應於學校衛生法所定員額外,單獨置護理人員一人。
          七、專任運動教練: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八、救生員或運動傷害防護員:設有游泳池學校因學生運動與訓練需要,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聘(僱)用若干人。
          九、進修部兼任幹事:九班以下至多三人;十班至十五班至多五人;十六班以上至多八人。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
          十、進修部兼辦人員:就業實習、總務、人事及主計等業務,由校長指派相關人員兼辦之。
          第四條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員額編制,應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其總量及配置基準,應納入第十一條所定之組織規程準則或組織規程。
    第 九 條 私立學校除依本標準規定設單位外,得視實際需要,設其他單位。
          私立學校人事及會計員額設置,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第 十 條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學校前項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應達下列基準:
          一、公立學校:偏鄉學校百分之八十以上,其餘學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私立學校:偏鄉學校或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百分之七十以上,其餘學校或群科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所定偏鄉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一、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
          二、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達五公里以上者。
          三、社區距學校五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
          四、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日少於四班,或公共交通工具每日八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第 十一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公立學校依本標準規定,訂定組織規程準則;各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將組織規程準則及各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分別轉請考試院核備或備查。
    私立學校應依本標準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第 十二 條 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部者,其組織及員額編制,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十三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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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ttp://www.k12ea.gov.tw/ap/law_list.aspx
    教育部與國民教育學前署法令規章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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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實施要點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060001031600-1020327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終身學習,傳授實用技藝,培養
    健全國民,促進社會進步,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教育由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以下
    簡稱進修學校)辦理之。
    三、進修學校之校名,應冠以新北市立各該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之
    名稱。
    四、進修學校之設立、停辦與成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修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本府核准。
    (二)進修學校班級人數,達二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
    得設第二班。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進修學校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府核准後
    始得開班。
    五、進修學校教學科目及每星期教學時(節)數,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
    理。
    六、進修學校學生得包括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中華民國護照之非本國籍
    者。
    進修學校學生入學資格,應具有國民中學學歷、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
    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歷者為限。
    七、進修學校之入學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辦理。
    八、進修學校學生之成績考查,準用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辦理。
    進修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進修學校給予畢
    業證書,具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之畢業資格。
    九、進修學校學生修畢同級、同類之學科,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至同
    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
    十、進修學校員額編制如下(並得併計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班級數合併
    計算):
    (一)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原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兼任。
    (二)進修學校設校務處,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
    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並得設教務、教學、教導、註冊、
    學生事務、生活輔導、衛生、訓育、訓導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得由原學校專任教師兼任,其設置標準如下:
    1.五班以下,設一組。
    2.六班至九班,設二組。
    3.十班至十五班,設四組。
    4.十六班以上,設五組。
    (三)教師:每班置教師二人,得由原學校專任教師兼任。
    (四)進修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或原學校專任教師兼任。
    (五)輔導教師:準用新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新北市立
    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規定辦理,得由原學校專任教師兼任

    (六)軍訓教官:依各該相關規定配置,得由原學校軍訓教官兼任。
    (七)幹事:三班以下置一人,每滿三班增置一人,至多八人,得由原
    學校職員兼任。自給自足班之約僱幹事,得繼續留任至離職為止

    (八)進修學校有關就業實習、總務、人事、會計等業務,得由校長指
    派原學校相關人員兼辦之。
    (九)護理師或護士: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人員其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附表-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表
    十一、進修學校兼職人員授課規定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府准後始得辦理

    十二、進修學校經費編列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進修學校得比照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
    之。
    十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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