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新北市高中職組織規程的自我矛盾

[矛盾一] 脫離對上位法的追隨。

按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法,所謂高中之習稱,應正名為普通高中(普中),而所謂高職之習稱,應正名為技術高中(技中);且無論普通高中或是技術高中,皆屬高中,於新北市高中組織規程無庸分置新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及 新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矛盾二] 業務相對單純的高中 可以設立的組數多於 業務相對複雜許多的高職。

新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第五條:
各單位得基於學校自主管理原則及需要,訂定組別及組數。但不得超過
  下列基準:
  一、二十班以下:十二組。
  二、二十一班以上:十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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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五條:
各單位得基於學校自主管理原則及需要,訂定組別及組數。但不得超過
  下列基準:
  一、四十八班以下:十二組。
  二、四十九班以上:十四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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