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校務會議提案] 本校應申請認定為偏鄉學校 (按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十條)

按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十條
偏鄉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一、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

二、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達五公里以上者。

三、社區距學校五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

四、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日少於四班,或公共交通工具每日八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

[參考]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十條
教育局爰引法理失準,不當駁回本校偏鄉認定,枉視教育部之明令

教育局爰引法理失準,不當駁回本校偏鄉認定,枉視教育部之明令。


ps1: 若為偏鄉學校,合當無教職員工停車收費問題
ps2: 奉校長指示,總務主任陳俊良老師已再次行文教育局,重新申請中

[核定免收停車費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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