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新北教產修法意見 的 不良後果

[不良後果一] 一定要開課給輔導老師上(以學校規模比照教學組長)。
[不良後果二] 一定要開課給教官上(10節)。

每一位教官都可以是零鐘點,但超鐘點以十節之上起計;每一位輔導室教師都可以是零鐘點,但超鐘點以教學組長基本鐘點之上起計。

新北市教育局授課節數注意事項,本來就非常有彈性,很適合105課程發展高中職各校特色適性學程,然今新北教產工會,不究其理,妄圖表現,恣意擅為,以小學教師之本職,揣度高中職之教學現況,而為不深思之躁進,令吾人深感遺憾之餘,也將考慮聯合所有新北高中職教師會自民國104年起退出新北教產,令其不得擅自代表新北高中職而妄行代理。

附件: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標準 修正意見

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103919
法規條文(草案)
修正意見
說明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學校輔導處()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應為專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須擔任課程教學。但學校如因課務需要須由其授課,授課基本節數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辦理。

刪除「無須擔任課程教學
本款前段說明「無須擔任課程教學,就文字解釋而言乃指其基本授課節數為零,與後段「學校如因課務需要須由其授課,授課基本節數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辦理」之規定相牴觸,形同贅字。爰建議刪除前述文字。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整學期兼、代課者,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上課星期數,按每星期排定之兼、代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兼、代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未滿一星期之上課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節數,不在此限。
修正為:
「二、教師除因公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超時授課鐘點費由代課教師領取外,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星期數,按每星期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星期之超時授課節數。」
1.  本條第一項文字即敘明為超時鐘點費之規範,草案第二款以兼、代課為主體顯與本條主旨不符。
2.  畢業班之上課星期數於學校行事曆中已明定,並無須特別規範或處置。且增列之但書有關「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節數,不在此限」反而語意不清易生混淆,建議刪除。
3.  建議本條款回歸103627日高級中學教育法相關子法修訂第4次會議,本法規草案版本之文字。
第七條第四項:
「一般軍訓教官以第一項每星期授課十節,為其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
修正為:
「一般軍訓教官以第一項每星期授課十節,為其每星期基本授課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者,為其超時授課節數,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六條僅規範教師超時授課部分,並未包含軍訓教官,第七條草案文字亦無相關規定,爰建議補充後段文字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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