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泰山高中教師會 反對 新北教育人員產業工會 不當擅行 函

新北市泰山高中高級中學教師會 
聯絡地址:新北市泰山區辭修路7
聯絡人:夏榮和老師
電話:(02)22963625263
電郵信箱:jhhsia@hotmail.com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091
發文字號:泰高103教師會字第1001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21212日北勞資字第1023215371號函

主旨:有關  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新北教產),未經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暨新北教產泰山高中支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會員同意,逕行啟動新北教產與新北市立泰山高中學校之團體協商,除違反本會全體會員權益外,更明顯違反團體協約法、工會法之規定,本會強調相關協商不生法律效力,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惠覆。
說明:
一、  依新北教產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本會加入新北市教師會,亦同時加入新北教產,不另收費;新北教產亦於各種場合告訴本會,新北教產與新北市教師會是一套人馬、兩塊招牌;另依新北教產章程,本會同時是新北教產泰山高中支會,本會理事長亦同時是新北教產泰山高中支會會長。據此,本會即是新北教產泰山高中支會,合先敘明。
二、  查團體協約法第八條:「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本會身為新北教產學校支會且本會理事長為新北教產會員代表,明確表達並確認新北教產並未依團體協約法第八條之規範,以章程規定或於會員代表大會中決議產生團體協商代表。故新北教產目前之團體協商代表並非合法,亦未經本會委任,其相關協商談判應屬無效,特此鄭重聲明。
三、  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一、工會章程之修改。……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如附件)本會再次嚴正表達並確認新北教產並未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於會員代表大會中決議進行新北教產泰山高中支會之「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四、  綜合上述說明,新北教產在各項合法條件皆未踐履,且未經本會會員(團約當事人)委任及授權,更未與本會會員確認及同意相關團約事項內容下,逕行發動與新北市立泰山高中學校之團約協商,此舉嚴重違反團約當事人權益甚鉅。除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立即發函糾正及禁止新北教產違法情況之繼續外,亦請  貴校(會)即刻停止相關團體協商。

正本: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等學校、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教師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新北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本會



           理事長  余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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